县乡党委政府要多关心工作队员,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充分发挥大家的作用,助力脱贫攻坚。
验收组通过实地察看、查阅台账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对厂房进行全面检查,在通过验收组认真仔细的查验后,大家一致认为,该工程满足设计要求,符合相关规范及验收标准规定,同意通过验收。此次验收组由工程勘察单位曲靖岩土勘察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单位云南人防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江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单位组成。
该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被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列入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园,成为我省第二批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厂房的验收通过,标志着该厂已经具备投产运营条件。(昭通日报全媒体记者 高飞)1月18日,由昭通高速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园钢结构加工厂房项目顺利通过验收。据了解,昭通高速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是昭通市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上市龙头企业杭萧钢构合资组建的昭通首个装配式建筑公司,位于鲁甸县茨院乡板板房村,建筑面积为29460.02平方米,年产钢结构6万吨,总投资1.6亿元。专项工程、建筑工程、园林工程、市政工程等。主要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钢结构工程的制作、安装
(昭通日报全媒体记者 高飞)1月18日,由昭通高速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园钢结构加工厂房项目顺利通过验收。据了解,昭通高速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是昭通市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上市龙头企业杭萧钢构合资组建的昭通首个装配式建筑公司,位于鲁甸县茨院乡板板房村,建筑面积为29460.02平方米,年产钢结构6万吨,总投资1.6亿元。由住建、规划部门出具书面意见或证明材料(书面意见或证明材料需住建、规划部门正式研究后的公函),消防部门组织开展消防技术审查或消防技术检测,出具技术审查意见或检测意见。
工程项目建成时间的核定,由住建部门出具书面证明。存在擅自增加建筑面积、主体建筑部分占用出让红线外国有土地、划拨用地与出让用地合并建设等情况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土地出让金按原出让时《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出让地价取高值计收。无法整改的,不予出具规划核实证明文件。(2)对开发建设单位未销售的商品房(含车位、商业等可售资产),在违法违规问题未处理整改到位前,对其剩余部分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不予网签备案,登记机构不得办理其剩余部分的不动产登记。
按实际情况出具规划核实证明文件,登记部门按核实的结果予以登记。1990年4月1日—2007年12月31日和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的项目,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结合项目实施当年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规划核实后,出具规划核实证明文件。
以现行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为准,如现行测绘成果与原房产测绘成果、规划测绘成果不一致,因技术原因导致的以高精度成果为准,因少批多建等导致的按前面有关条款处理。超建部分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准予或不予规划核实的决定。(2)已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备案)但意见为不合格,或消防设计备案未抽中、但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中,发现存在消防设计问题的。对于项目内个别私搭乱建拒不拆除或拆除不彻底的,不予办证,待拆除完毕后方能办证。
2.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开发建设企业是否已注销进行确认。(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方案有关规定严肃处理。(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
(五)关于人防手续未办理的问题1. 未按人防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人防审批手续的项目。先申请规划核实,出具规划核实证明材料,依法缴纳各项税费完善土地手续后,予以登记。
(6)未经批准整体或部分改变规划用途(含建筑使用功能条件)且已办房产证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由项目(房屋)所在的镇街提供该小区无法办证的情况说明,并组织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申请补办相关手续。
工程质量鉴定结论为不合格的,整改合格后,登记部门予以办理登记。对逾期未缴清罚没款项的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列入房地产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目录,由相关部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并对逾期未缴清的罚没款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强制执行。登记机构直接注销(公告废止)原开发建设单位的土地证(存在抵押的需征得抵押权利人同意),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统一申请办理土地分割登记,购房人可凭有效相关材料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对缴纳罚没款存在较大困难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优先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经公告催缴限期满后仍未缴清的,通过司法途径依法继续追缴。属未批先建或擅自增加容积率的,依法依规处罚后,进行规划核实并出具证明材料。
同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小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间,在《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的按《土地确权若干规定》相关规定调查并报政府确权,《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的按相关规定执行。5.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规则。
以规划核实面积为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定土地出让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签订《补充合同》,依法完善土地使用手续。对因违规设计、违规施工导致工程建成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依法进行处罚,按照技术规范标准督促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办理行政许可(备案)手续。
3. 人防易地建设的项目。对现状情况进行核实并依法依规处罚后,依据核实结果进行登记。
2. 居民自建房(含易地搬迁安置建设、自建安置房等)。(1)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实际建设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对超占部分的范围及项目实际进行占地勘界认可,依法予以处理后,再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定出让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签订《补充合同》。(3)已办理部分规划审批手续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先依法进行规划核实后,按各县市区制定的有效合法政策及标准上缴土地出让金。对城市规划影响严重无法采取措施整改的,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不予出具规划核实证明文件。
(3)办理部分规划审批手续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出让用地项目。工业项目用地申请分割登记时,应先经自然资源、安监、规划、消防等部门批准或认定,在不改变规划设计(含建筑使用功能),符合消防、安监部门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工业项目用地办理分割手续。
2. 建设工程已取得消防设计审核(备案)合格意见的。依据《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进行处罚后,补办人防验收手续。
意见反馈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ztgtzqyj@163.com。由住建、规划部门会同相关执法部门予以依法处理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定出让方案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按相关规定缴清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征求意见时间: 2019年2月20日至2019年3月5日。居民自建房、商业用房(商场、商店、办公楼等)工业用地(含建筑物)等不动产,当事人已取得产权证,再申请办理实体(二次)分割(变更)登记的,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实实际用途。
3. 房地产开发项目(含合作开发)。(1)建设工程已经施工、竣工或投入使用且还未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备案)的。
(2)未办理房产证且不能提供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相关情况作如下处理:1. 划拨用地建房(含集资建房、征迁安置房等)。
(六)关于土地方面的问题1. 超占出让红线外土地的。按照《消防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原则上按照申报时实施的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办理。